本報訊(記者 劉琪)4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2號)自發布以來,在明確信托公司功能定位、規范信托公司經營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推動信托行業回歸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聚焦主責主業,堅持回歸本源。結合信托公司業務實踐,突出信托主業,調整業務范圍。明確立足受托人定位,規范開展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業務。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按責賠償”,打破剛性兌付。
二是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明確信托公司要加強黨的建設,發揮治理機制制衡作用。加強股東行為和關聯交易管理,強化行為約束。按照收益與風險兼顧、長期與短期并重的原則,建立科學的內部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培育和樹立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受托文化。
三是加強風險防控,規范重點業務環節。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明確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風險揭示、銷售推介、受益權登記、信息保密、報酬費用、失責賠償、終止清算等系列要求,加強信托業務全過程管理。
四是強化信托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強化信托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從受托履職和股權管理兩個方面加強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提升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約束力和操作性。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做好《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和發布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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