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絡上關于春節假期加班和加班報酬的討論多了起來。根據2024年11月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今年增加農歷除夕假日后,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除夕、大年初一到初三,以及初四到初七等假期的加班政策具體是如何規定的?8天假期里如果參加了工作,加班工資怎么算?除夕上班有沒有“三倍工資”?加班工資可以用調休、補休抵扣嗎?針對大家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廣東省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
該局勞動關系科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春節假期一共8天。其中,除夕至初三(1月28日至1月31日)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這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屬于法定休假日加班,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需按正常工作日標準折算的勞動者每天(或每小時)工資數額的300%來支付報酬。
如果企業說加班不給三倍工資,只在其他時候安排調休、補休,可以嗎?該負責人解釋,這是不行的。按照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安排調休來代替支付“三倍工資”。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近期裁定了一項關于勞動者國慶假期加班報酬的糾紛。小明于2024年1月入職東莞某房地產公司,從事房產銷售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當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要求小明到崗上班,并安排小明在當年10月25日至27日予以補休。小明領取工資時,并未看到加班工資。公司的答復是事后已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給予的實際休息天數并沒有減少,小明無權索要加班工資。而小明認為,法定休假日必須支付加班工資,故申請勞動仲裁。
該院裁決,某房地產公司應按照小明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其在2024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工資。該院相關負責人解釋道,雖然公司已安排小明補休,但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僅規定休息日加班可補休,對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能否補休無明文規定。針對該問題,相關政策文件中明確,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大年初四至初七(2月1日至2月4日)期間,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屬于休息日加班,雙方可協商調休、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應按正常工作日標準折算的勞動者每天(或每小時)工資數額的200%來支付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法,但機關內的編外聘用人員適用。比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節假日正常開門辦事,其中的編外合同工就要執行加班工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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