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20日電 國家發改委網站20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近日發布《關于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明確定價范圍和管理權限: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以下稱“授權主體”),要按照相關規定登記公共數據資源,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以下稱“運營機構”)進行數據治理、開發,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授權主體指導運營機構建立各類應用場景下可提供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項目清單,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免費提供;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可收取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中,國家數據管理部門設立或指定登記機構登記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按程序納入中央定價目錄;地方數據管理部門設立或指定登記機構登記的,按程序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原則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等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確有必要的,可授權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同時,通知規范定價程序。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核定運營機構最高準許收入;在最高準許收入范圍內,由授權主體制定各類產品和服務的上限收費標準,并書面報告發展改革部門、數據管理部門;運營機構在不高于上限收費標準的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尚無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由授權主體指導運營機構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試行收費標準;已有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授權主體應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提出書面申請,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評估具備定價基礎后,按上述程序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標準。
通知還制定最高準許收入和上限收費標準。
最高準許收入方面,通知明確,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最高準許收入。最高準許收入包括經營成本、準許利潤和稅金。其中,經營成本指運營機構在提供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扣除政府補助后的合理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授權運營相關平臺建設和運維成本,數據傳輸、匯聚、存儲、治理等成本,人力資源成本,獲取公共數據資源的相關支出,以及期間費用等,具體通過成本調查確定。準許利潤按照經營成本乘以準許利潤率確定。準許利潤率按照成本調查前一年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6個百分點確定,具體由有定價權限的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明確。稅金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上限收費標準方面,通知提出,授權主體應統籌考慮不同應用場景下各類產品和服務的數據、算力、存儲等資源使用,人力資源投入,以及銷售規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費標準。具體可按產品數量、服務次數、服務時間、數據調用量等形式收費。
此外,通知還規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對運營機構最高準許收入等情況開展定期評估,及時調整完善有關政策。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上一周期內實際收入超過最高準許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準許收入時予以扣減,超出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處理。
在評估周期內,授權主體每年根據運營機構實際收入、銷售規模等情況,指導其合理調整收費標準。當年實際收入偏離最高準許收入10%及以下的,由授權主體指導運營機構調整具體收費標準;超過10%的,由授權主體調整上限收費標準。(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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